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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知情权 所谓知情权,指社会公众即公民和法人等知悉、获取社会资讯、公共信息的权利和自由。确立知情权概念的意义在于:它以权利的形式表达了社会公众对信息资源的一种普遍的利益要求,从而为当代民主法治国家的“社会公众权利”提出了一个重要的、不容回避的命题。
知情权源于有关国际法及大多数民主国家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也称表达自由,指人们具有将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权利和自由。其核心内涵还包括搜集、获取、了解以及传播某种事实、意见的权利和自由。 在中国,知情权虽然并没有被作为一项法定的公民权利加以规定,但是不难看出,在我国公民是享有知情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在新闻活动中,《宪法》35条的主要内容包含: ——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获得和传播国内外信息,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 ——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的重大事务、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尊重和保护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和反映真实情况的权利; ——公民有权获取知识,参加娱乐,满足文化生活的需要。
知情权的内容有以下几种类型: ——政治知情权。即社会公众依法享有了解知悉国家政治事务及其活动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其活动的义务。这一权利内容,现今普遍被称之为 “政务公开化”。 ——社会知情权。即社会公众有权知悉社会所发生的、他所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并有权进一步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如生产、贸易、科技、文化等方面的资讯。 ——自我知情权。即社会公众有知悉和掌握有关自己的或与自己密切联系的各方面情况的权利,如公民的出生概况、健康状况、居住环境等基本情况;在不妨碍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法人有权获得一切对它有用的信息,包括法人对其内部成员的有关情况以及要求加入其组织的人的基本情况。
知情权概念及其理念的确立,给新闻出版界等舆论单位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现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了满足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广告等大众传播媒介通过自身去接收世界上的形形色色的事件、信息再予以公开化,且由国际法及各国的宪法、法律等作为后盾。
行使知情权、采访权不仅是社会公众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也是社会公众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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