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有完善的财务审计来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规定:
第五十九条 一人公司的登记注意事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二条 一人公司的财会报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
原告某商行持一张“欠款确认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欠款确认书载明:“奥西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2月5日期间欠原告某商行货款27万元。
逾期未还清所欠款项,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该欠条为法律有效依据。”欠款人处有被告奥西公司盖章及被告李某签字,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10日。
被告奥西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某为唯一股东。被告奥西公司、被告李某经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奥西公司、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某商行与被告奥西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商行提交的欠款确认书,可以确认其与被告奥西公司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某商行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奥西公司亦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某商行要求被告奥西公司支付货款27万元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被告奥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商行支付货款二十七万元;被告李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