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招待费用的标准:
1.公务接待费用开支应当遵循有利公务、务实节俭、限额控制、强化审批、规范流程的原则。
2.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
3.工作餐标准。厅级及以下出席或陪餐的,就餐人员人均标准不得超过200元;相关工作人员(主要指司机等与接待保障工作密切相关的人员)按人均标准不超过100元用餐。
4.自行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自行用餐费用原则上由派出单位承担。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自行交纳伙食费。接待对象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且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按照对外收费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按照早餐20元、午餐40元、晚餐40元的标准交纳。
5.因公务活动一天跨两县区以上的,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午休房,费用不得超过全天住宿费标准的一半,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在接待费中列支。
6.公务接待费实行一事一结。派出单位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或公务活动通知,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人员、职务、时间、费用承担等。遇有特殊紧急情况,可电话告知接待单位,并做好电话记录。接待对象为接待单位因公邀请的,接待单位可将发给接待对象所在单位的邀请函等视同接待公函,作为公务接待费的报销凭证。
7.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公务活动通知、邀请函、电话记录单、接待方案)和接待清单等。
参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接待费管理规定》(宁财(行)发〔2021〕226号)
负面清单
1.多单集中报销,大单化整为零进行报销。
2.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4.党政机关接待费向所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企业、个人转嫁。
5.另立名目扩大接待支出,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费等费用,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假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6.安排个人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安排,以各种名义用公款赠送土特产等。
7.公务接待上烟酒。
8.同城的各单位公务往来,安排接待用餐,相互宴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