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处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完善审批程序,加大监管力度,根据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职县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接受市委组织部管理,按市委组织部相关要求备案并审批。在职科级干部和退休已满三年的县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由处办公室管理,按本办法备案、审批。
第三条 干部因私出国(境)坚持从严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正常执行公务应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严禁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五条 已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再次申请出国(境)的,需按本办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在职县处级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市委组织部管理,在职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处办公室管理,严禁因私出国(境)证件存放在个人手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国(境)申请不予审批:
(一)在重大政治事件或在非法活动中犯有严重错误的;
(二)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执行案件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四)从事重要涉密工作,或离开涉密工作岗位未满脱密期的;
(五)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六)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不宜出国(境)的。
第八条 因私出国(境)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职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由本人向处党组提出,注明出国(境)申请事由、出国(境)时间、费用自理等(详见附件),并作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事管理规定、安全保密规定等承诺。
(二)在职科级干部个人申请先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所在科室负责人要对申请人出国(境)事由、条件、时间、地点、停留期限、经费来源、政治表现、掌握机密、廉洁自律、是否存在不准出国(境)情形等情况进行初审;经科室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的申请,提交处办审核并征求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意见,启动政审程序。政审通过的出国(境)申请,由处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出国(境)的意见。
(三)退休已满三年的县处级干部可申请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但仍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具体要求参照上述(一),由本人提交申请,经处办审核并征求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意见,启动政审程序,政审通过的出国(境)申请由处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出国(境)的意见。
(四)履行以上审批程序后,申请人到处办借出出国(境)证件。
第九条 申请人回国后应在十天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交处办专人集中统一保管,未在规定时间内送交、违反规定使用视情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条 在职干部因私出国(境),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和外出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提及的其他职工因私出国(境)要履行报告、备案、审批程序,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并报处办备案。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对违规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未按规定履行备案的、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的、因私出国(境)后逾期滞留的,以及擅自前往批准路线以外国家或地区的,视情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