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本科生如何申请公费留学?

              鉴于回答年代久远,且时不时有人收藏该问题,特做此声明,该回答所涉及内容因国家政策变更已不具备任何参考价值。

              谢邀

              经知友批评指正改统一考试为统一评审。

              懒得看全文请只看分割线以上部分:

              公费留学的条件很模糊,各种条件也不等。但基本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国家公派留学生。每年有一定数量的名额, 需要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并参加统一评审,择优选派, 并国家签订合约学成后必须回国服务。第二种是各个院校或机构自己的委派生或交流学者。录取条件安机构或院校所提条件录取。

              一般来说公派留学生应该是研究生起。本科极少数。

              雅思6.5,托福95是门槛。

              2018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中只有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和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计划选派2300人有包含本科生公费留学。

              其中最重要的条件:主要支持除英语、法语、德语、俄语、日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以外的非通用语种人才培养。

              即你想花国家的钱去英法美根本没有戏。什么阿塞拜疆语,刚果语,各种特别小语种....总之就是一带一路上选。

              即使已经这样多了也需要经过指定地点培训学习考试遴选优中择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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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度上申请条件是这样的:

              申请人应为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和优秀在校学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要求;

              3.身心健康;

              4.符合有关奖学金项目选拔简章的具体要求(详见《201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一览表及项目指南》)。

              以下为: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全文:

              一、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硕士研究生类别申请人,外语水平需符合国外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或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6.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6.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二、本科插班生类别申请人,外语水平需符合国外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或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外语专业在读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6.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以下为

              2018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

              第一章 选派计划和主要项目

              第一条 2018年计划选派各类国家公派留学人员32300名。

              第二条 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

              2.访问学者:3-12个月。

              3.博士后:6-24个月。

              4.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

              5.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研究):6-24个月。

              6.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一般为12-24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

              7.联合培养硕士生(在国内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3-12个月。

              8.赴国外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一般为36-60个月,具体以相关项目规定为准。

              9.本科插班生(在国内攻读学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毕业设计或实习等):3-12个月。

              第三条 主要项目

              1.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计划选派3500人。选派类别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和博士后。

              2.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计划选派9500人,选派类别包括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生;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计划选派500人,选派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

              3.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计划选派800人,选派类别包括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生。

              4.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计划选派4500人,选派类别为本科插班生。

              5.高校合作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计划选派3200人,选派类别包括访问学者和博士后。

              6.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计划选派3600人,其中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及地方合作项目3100人,选派类别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和博士后;与行业部门合作项目500人。

              7.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和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计划选派2300人,选派类别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生、赴国外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和本科插班生。

              8.艺术类人才特别培养项目计划选派300人,选派类别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生和本科插班生。

              9.国外合作项目计划选派4100人。国外合作项目是指与外方机构签署协议并由中外双方联合评审、联合资助的项目,如国际组织实习项目、中美富布莱特项目、中英联合研究创新基金博士生交流项目、中法蔡元培交流合作项目、中德合作科研项目、与瑞典皇家理工学院合作奖学金等。

              第三章 资助内容

              第五条 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对部分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具体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等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申请时应为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或在校学生,年龄满18周岁。

              4.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5.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6.符合申请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七条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五年。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拔办法

              第八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者,按规定程序和办法申请。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项目要求,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发至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十条 主要项目申请、录取时间

              1.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1月5日-15日申请,3月下旬公布录取结果。

              2.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3月20日-4月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部分中外合作协议/项目需与外方合作院校/机构确认录取结果,公布时间略晚)。

              3.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3月20日-4月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

              4.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项目申请时间:2017年11月25日-12月8日;人选申报时间:第一批2018年4月21日-5月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第二批2018年9月20日-30日申请,10月公布录取结果。

              5.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第一批4月1日-1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第二批9月10日-20日申请,10月公布录取结果。

              6.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

              ①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及地方合作项目:4月1日-15日申请,7月公布录取结果。其中,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成班派出项目1月5日-15日申请,4月公布录取结果。

              ②与行业部门合作项目按照相应项目规定施行。

              7.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3月20日-30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

              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根据相应规定施行。

              8.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3月20日-4月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

              9.国外合作项目根据相应项目规定施行。

              第六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一条 被录取人员须在留学资格有效期内派出。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赴公证机构办理签约公证手续,在派出前将公证后的协议书邮寄或面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预定机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预领奖学金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原件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提交研修报告。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学成后应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本科插班生无需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以下为

              2018年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项目旨在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落实《关于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外语非通用语种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加快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应用型、复合型非通用语种和国际区域问题研究人才。为做好2018年项目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18年以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方式及通过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共计划选派1150人。
              第四条 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访问学者3-12个月;博士后6-24个月。
              2.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生6-24个月。
              3.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2-24个月;联合培养硕士生3-12个月。
              4.赴国外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48-60个月;本科插班生3-12个月。
              第五条 选拔对象
              (一)国际区域问题研究人才
              1.按需选派有关高校,特别是教育部国别与区域研究培育基地高校及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备案高校研究人员带课题出国调研、研修或攻读博士学位,加强国别和区域特别是“一带一路”涉及国家研究。
              2.根据实际需要支持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国别和区域研究机构相关人员出国研修或攻读博士学位。
              3.选派拟作为国别区域问题研究后备人才培养的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出国攻读博士学位(包括硕博连读),选派国别区域问题研究相关专业的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出国进行联合培养。
              (二)外语类人才
              主要支持除英语、法语、德语、俄语、日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以外的非通用语种人才培养。
              1.按需支持非通用语种教师培养
              (1)选派非通用语种在职教师赴国外研修、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支持选派拟作为非通用语种教学人员培养的英语或其他相近语种专业教师赴海外强化学习或攻读学位。
              (2)选派拟作为师资培养的非通用语种在校生赴国外插班学习或联合培养;选派拟作为师资培养的非通用语种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出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2.按照学生自愿、择优遴选、按需派出的原则,支持有关高校选派一批英语专业或其他相近语种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赴国外进行强化学习或攻读学位,培养国家亟需但国内暂不能自主培养的非通用语人才。
              3.按照“独有语种成班派出,稀有语种按需选派,招生规模较大语种择优选派”的原则,选派非通用语种在读本科生/研究生在读期间赴国外插班学习或联合培养。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各校语种人才培养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各校相关语种本科插班生指导性选派计划,由学校统筹选拔推荐。
              择优遴选非通用语种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出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4.支持有关单位择优遴选非通用语种自费留学生,按相关要求招录后申请国家公派留学。
              5.按需选派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在职人员赴国外研修。特别是外交外事人员出国研修或攻读学位。
              第六条 纳入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派出人员,留学期间享受外方政府提供的奖学金,国家留学基金提供互换奖学金补贴及一次往返国际旅费。
              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提供留学期间的奖学金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对攻读学位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对其他人员原则上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须符合《2018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纳入互换奖学金者还应符合各互换奖学金选拔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八条 类别要求
              1.高级研究学者: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岁(1962年3月20日以后出生)。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或博士生导师。此外,申请人还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或领军人才入选者、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2)中央国家机关高级行政管理人员,须具有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含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2.访问学者:年龄不超过50岁(1967年3月20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的要求。
              3.博士后:年龄不超过40岁(1977年3月20日以后出生),应为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
              4.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1)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相关单位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荐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申报。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研究及工作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应届硕士毕业生、在读博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
              (2)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国内高校在职教师。应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
              (3)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已获国内用人单位录用。
              (4)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2年3月20日以后出生)。
              5.联合培养博士生:国内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2年3月20日以后出生);申请时应提交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6.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1)国内高校在职教师、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相关高校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荐在读硕士一年级学生申报。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研究及工作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2)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应具有学士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
              (3)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本科毕业生(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自费留学攻读硕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已获国内用人单位录用。
              (4)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岁(1972年3月20日以后出生)
              7.联合培养硕士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岁(1972年3月20日以后出生)。国内高校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研究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申请时应提交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
              8.本科插班生:申请时年满十八周岁(2000年3月30日以前出生)。应为国内普通高校四年制本科二、三年级在校生(如五年制本科,四年级可以申请);品学兼优,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百分制)或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2分(四分制),无不及格科目;热心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9.赴国外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
              (1)仅针对国家亟需但国内暂不能自主培养的语种。
              (2)支持相关高校根据实际需要,从英语或相近语种在校生或在外优秀自费留学人员(已获国内用人单位录用)中选拔优秀学生。
              (3)申请时年满十八周岁(2000年3月30日以前出生)。
              第九条 申请学费资助赴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优秀;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或对象国一流高校。博士研究生国外导师应具有很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
              第十条 外语条件
              1.符合《2018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确定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
              2.国内暂不能自主培养的非通用语种留学候选人应为英语或相近语种专业在校师生或相关外语专业在外优秀自费生。
              第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交外方正式邀请信;申请互换奖学金按照各互换奖学金简章要求提交邀请信,如无要求,申请时可不提交邀请信,留学单位由外方落实。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二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推选单位根据项目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选拔办法,择优推荐候选人,并对推荐人选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申请以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方式派出的,本科插班生由相关高校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指导性选派计划进行推荐,其他类别留学人员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推荐;申请纳入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计划的,由相关单位根据遴选通知或相应选派办法进行选拔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时间
              1.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类别:各单位统一组织被推荐人选于2018年3月20-30日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提交申请材料,并于2018年4月5日前将正式推荐公函、推选人员名单统一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
              2.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各单位根据遴选通知或选派办法要求,统一组织被推荐人选按照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并提交申请材料,按规定的时间将正式推荐公函、推选人员名单及对外联系材料统一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被推荐人的电子材料。
              第十五条 推选单位应重点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及所提交材料进行严格审核(评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各受理单位统一受理本地区(单位、部门)的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七条 纳入与有关国家政府互换奖学金的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后向外方推荐,并根据外方奖学金落实情况确定录取名单。由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的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后统一录取。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人员录取结果将于2018年5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及时发放至受理单位。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八条 被录取人员应当年派出。与有关国家政府互换奖学金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按各互换奖学金录取文件规定执行;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类别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18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第十九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预订机票、预领奖学金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二十条 推选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统筹选、派、管、回、用各环节工作,确保留学效益。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对其出国学习提出明确目标和要求。加强对象国国情、外事礼仪、安全、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保证按期派出。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回国后要进行考核,做好后续学习、工作安排,保证学以致用,为留学人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及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复核。复核范围为正在国外学习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复核形式为网上在线审核。复核对象及其国外导师分别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传报告表及导师评价意见,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复核。通过复核的,继续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联合培养博士生每学期末须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至国内学校、国内导师和有关驻外使(领)馆。国内导师须及时将审核意见通过所在学校提交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将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学习计划,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后须以适当形式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成果。留学人员应及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报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回国服务期内再次出国学习的,按照《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选派办法》、《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派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推选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派出、回国情况进行总结,并连同典型事例等材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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