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日本要哪些条件和手续,一般留日期限为多久

              日本的签证分为长期签证和短期签证两种:居留期限在1年以下的为短期签证,1年以上(最长为3年)的为长期签证。

              工作签证
              签证的代号为4-1-13,是发给各种熟练工人的入境签证。例如,接受雇佣的中国厨师,受日本人或华侨开设饭馆的雇佣,可以以此种身份入境。这种入境签证有效期为一年,对有特殊技能的劳工,一年期满后,可以申请2次延期,居留三年时间,三年居留满后,必须出境。而后,他们在国外再重新申请入境,可继续居留三年。只要有雇主雇佣,每隔3年就可以重新入境1次,不受入境次数的限制。

              签证的申请途径
              申请日本签证通常可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由申请人在国外向日本使领事馆提出申请。
              一种是由旅居日本的亲友向所在地的入国管理局提出申请。

              无论采取哪一种方法,最后都是经过法务省批准后,授权大使馆或领事馆签发入境签证的。

              1.向日本驻外使领馆申请的程序。

              无论是做工,还是定居等,均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向日本驻在当地的领事馆申请签证。
              填写签证申请表格,递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然后,由日本大使馆或领事馆将有关档案材料报回日本外务省,外务省转送法务省,再由法务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
              申请高级劳务签证的,则需送到通产省核准。
              如无不同意见,再由外务省批示驻大使馆或领事馆签发签证。
              从申请到取得签证,一般需要3个月左右时间。

              2.在日本国内向入境管理局申请的程序。

              日本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申请留学、技术服务、普通工作签证的外国人,必须向法务省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方可取得入境签证。
              如果申请人在日本有亲友,可以委托他们向所在地的入境管理局申请。
              然后,由入境管理局呈报法务省,进行审查批准,包括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资格,财产状况,有无违法行为以及以往担保信誉等。
              经过审查同意,便由所在地的入境管理局发给担保人一份《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担保人将此种证明寄给申请人,由申请人持此证明向大使馆或者领事馆申请签证。

              日本对侨居在日本的外国人,因某种原因,要暂时离开日本,在离开日本前,应向日本法务省申请再次入境许可证。
              此证由法务大臣签证。
              在此证有效期内,可随时入日本。
              若因某种原因过期,可到日本驻外使、领馆申请延期。

              经过日本的外国人,须在停留飞机或船舶的口外休息、购物、作短暂停留,停留时间不超过72小时,可向口岸的入境管理分局申请入境许可证或过境许可证。持此证可以在口岸周围的地区活动。

              日本《出入境管理令》有关条款规定的各种逗留资格及其逗留期限如下:
              1.外交官、领事官、随员及其家属的逗留期限不受限制。
              2.服务日本政府所承认的外国政府及国际机构的公务人员及其家属逗留期限也不受限制。
              3.过境者的逗留期限为15天。
              4.观光者,还包括由娱乐、休养、民间团体主办的会议的参加者,竞技、比赛等的参加者、亲朋间的探亲访问,插花、荼道、柔道、禅等日本固有技艺的进修、宗教巡礼、友好城市及学校等组织的访问以及不从事伴有收益活动的其他入境者的逗留期限为60天。
              5.从事贸易、事业及投资活动的人员(企业的管理者与经营者)的逗留期限为3年。
              6.留学生(在短期大学以上的教育机构从事研究和接受教育的人员)的逗留期限为1年。
              7.在学术研究机构及教育机构从事研究指导和教学的人员(包括在短期大学以上的教育、研究机构任讲师、副教授、教授之职的人员)的逗留期限为3年。
              8.从事艺术及学术上的活动的人员(包括音乐、美术、文学、科学及其他艺术上和科学上的活动的人员)的逗留期限为1年。
              9.伴有收入的演剧、演艺、演奏、体育表演等人员,逗留期限为60天。
              10.为从事宗教活动,由外国宗教团体派遣的人员,逗留期限为3年。
              11.作为外国新闻、广播、电影及其他传播媒介的来日的工作人员,逗留期限为3年。
              12.国内公共、私人机构招聘的,提供产业上的高技术或特殊技术和技能的人员,逗留期限为3年。
              13.从事熟练劳动的人员(如中华料理的厨师、点心制造人员等,但一般不允许单纯的劳工人境),逗留期限为1年。
              14.永久居住的人员,逗留期限为永久性。
              15.逗留资格为5-13项的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即所谓被扶养者。)逗留期限与其抚养者的逗留期限相同。
              16.逗留资格为5、10、11、12各项的人员中短期逗留者及其家属,逗留期限为180天。
              17.1952年法律第126条第2号第6项规定的人员的子女并在该法律实施之日后在日本出生的人员,逗留期限为3年。
              18.法务大臣特许的逗留入员(不属于其他逗留资格的人员,例如医生、技术研修生、语言学教师、各种学校学生、日本人抚养亲族等。另外,即使从事其他逗留资格的活动,但逗留期限与逗留资格规定的逗留期限不同的场合,也适于此),其逗留期限在3年范围内个别指定。
              19.1953年政令第404号第14条第2项规定的人员的子女并在该法实施之日后在日本 出生的人员,逗留的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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