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维护我国公平的教育环境,按照《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对高等学校接受祖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外国后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进入本专科阶段学习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10年起,来华留学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高等学校必须在来华留学申请人同时符合学校的其他报名资格规定后,方可受理其来华进入本专科学习的申请。
二、祖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移民外国后返回国内接受高中教育并毕业,如未恢复中国国籍,则属于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如符合我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可持其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其所在省(区、市)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参加我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扩展资料
留学的原因主要有下:
1、旅游
2、开阔眼界和经验
3、学习与该国有关的语言、文化知识
4、追求更好的教育条件。在从发展中国家到发达国家留学的学生中,这个原因最为常见
5、外交原因。政府之间为了表示亲善合作,可能互派学生、官员或者军人到对方学校学习
6、就业因素,以取得外国名校之有效力毕业文凭做为个人未来就业市场优势为主要原因
7、青春期心理,急于离开父母
8、锻炼生活独立能力
9、与移民有关的原因,例如:随父母暂时居住在外国的未成年人。
10、以留学生身份申请学生签证,获得暂时定居权。
11、熟悉该国社会,积累经验,为以后永久性定居作准备。
12、单亲家庭,跟随监护人。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
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外来〔200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维护我国公平的教育环境,按照《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对高等学校接受祖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外国后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进入本专科阶段学习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10年起,来华留学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高等学校必须在来华留学申请人同时符合学校的其他报名资格规定后,方可受理其来华进入本专科学习的申请。
二、祖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移民外国后返回国内接受高中教育并毕业,如未恢复中国国籍,则属于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如符合我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可持其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其所在省(区、市)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参加我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外国 留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