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硕士留学生落户上海政策

              法律分析:以下1-4类留学生,缴纳社保和个税6个月,按照上海的平均工资,可以申请落户(本科境外累计学习天数要求从1年增加为2年,硕士不低于半年)。

              第1类:

              国(境)外高校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

              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的博士学位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不少于180天

              其中,境外高水平高校(500强大学)毕业的博士,不需要社保和个税,可以直接申请落户上海。

              第2类:

              国内双一流大学本科+境外硕士

              国内非双一流大学本科+境外高水平大学硕士

              境外本科+境外硕士

              第3类:

              境外高水平大学本科

              第4类:

              国内硕士或以上学历+境外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者做访问学者1年

              第5类留学生,交1年社保和个税,按照1.5工资缴纳,可以申请落户上海。

              第5类:

              境外本科或境外硕士学位(非高水平大学),本科境外学习不少于2年;硕士境外学习不少于半年(不含大专、HND起点、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形式)。 中外联合培养性质的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境外学历:境外学校录取+在国内校区或分校学习,境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不低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境外高校录取+利用暑假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境外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8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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