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刚刚交完费用,7月7日,伦敦地铁爆炸案发生。考虑到安全的因素,许耀的家长向该公司提出了不去英国的要求,此时,许耀的签证尚未办理。
但是,到了7月15日时,许耀的家长竟接到了来自英国的电话,劝说他们继续参加夏令营的活动,此间该公司也没有停止为许耀办理签证和其他相关事宜。
后来,7月21日伦敦地铁再次发生爆炸,第二天许耀的家长向主办方坚决表示不去英国。这时,该公司项目负责人邓女士才同许耀一家谈到善后事宜。
邓女士先提出的意见是将许耀的损失减少到最小,即:1、扣除签证费;2、扣除预订机票款800元;3、英国方面如果发生费用由主办方承担。
对以上三条,许耀的家长表示同意。
但是,以后的事情就变得不那么愉快了。先是迟迟得不到主办方退款的通知,电话询问后被告知因工作繁忙,等到夏令营结束后再说。一直等到9月以后,几经联系,才通过公司得知:该项目结束,邓女士也与公司结束协作关系。
对于公司向她提出许耀的退款问题,她一改以往的承诺,答复说可以解决退款问题,但要扣除英国方面的若干费用累计超过万元。
这样的答复许耀一家当然难以接受,仅仅因为报了名不去,前后不到一周时间,损失上万元。不得以,他们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对此合理解决。
专家点评:
这个案例表面上看是个经济纠纷,即报名方解约应当如何退款的问题。深入剖析,则牵扯到了当下里十分时髦的“游学”概念,值得引起大家的重视。
许耀同学之所以考虑参加去英国的夏令营,显然是与他未来的留学打算有关系的。
近几年,伴随着每年超过10万人出国留学,一些以“短期留学”或“游学”为名目的项目也热了起来。在这些活动中,有不少是境外文化教育机构以竞赛奖励等名义组织的“体验”活动,时间一周或数周不等,通过游学体验,对国外的学校和教育方式、学习生活环境会有一个初步的感受,这类活动一般由组织方承担费用。
曾有国外组织者这样说:“通过短期游学,学生可更多了解国外的教育和文化状况,对今后是否去这个国家留学做出准确判断。根据统计,一般游学学生中有10%的人会选择留学该国。”
除此之外,一些商业性的教育培训机构和国内的旅行社、留学中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也在涉足这一市场。
比如短期语言出国培训项目,或者是各种以学生体验留学为名目的“夏令营”、“冬令营”等。其中不乏有语言培训的内容,但仍是以旅游观光为主。当然,与境外文化教育机构的同类活动目的不同的是,学生以后是否去这个国家留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主办方通过这样的活动项目收取相应的费用,从中盈利。
这就使得目前国内的“游学”市场存在着广告夸大其词、鱼龙混杂的现象。
由此也可以看出,“游学”与我们所说的在境外取得学位学历的留学大相径庭。相信通过游学就可以帮助你做出是否到这个国家留学的决定,未免有些轻率,毕竟留学所需的条件是多方面的。
从实际的功能上看,如此短暂的停留,也不会对你将来到这里留学有些什么实质性的帮助,学生本人的语言和教育背景也不会因此而有什么改变。它当然可以像广告宣传中所说的达到边旅游边学习、开阔眼界、提高外语能力、增加海外经历的目的,但也十分有限。如果你是想以“游学”的名目到境外旅游,这无可厚非,偏偏还真有人把它与留学等同起来,这就不免有些幼稚了。
既是商业行为,本案中许耀的退款迟迟难以兑现就不足为奇了。可以看出,夏令营项目负责人借用这家留学中介公司的名义宣传招生,实际上是一种协作关系,他们之间是有利益分配的。因此,不管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留学中介公司解约,该公司都应该承担起负责追回并退还许耀一家当初协议退款额度的责任。
当然,换个角度来看,可能更能让大家认识到该如何客观看待种种带有经济利益性质的服务承诺究竟意味着什么。像这个案例中所说的留学中介公司,他所开发的产品当然应该是留学,而且国家对留学“产品”的监管还是有一定标准和原则的,比如要求中介要与境外签约,还公布了国外质量较好的上万所学校名单,还推出了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合同等等,总之,留学产品是属于留学中介的业务范畴,有各个管理部门在管。
但是,游学是否理所当然的也是留学中介的产品恐怕就要打个问号了,这就跟时下一些留学中介也在搞预科一样,它到底是属于留学服务或者不属于留学服务,有关部门似乎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那么,对他的管理当然也是“宽松”的。这种情况下,若是选择这样的“服务”更多的是要考虑自己的利益该如何保护,否则,出了问题,连维权的渠道可能都不通。
商业化社会切记按照自己的愿望去设计一个事情,遇事适当从利益的角度想一想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