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合同 来源: 作者: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就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约定区域内经销甲方生产的系列食品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著诚实守信、互利互惠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定,双方共同遵守。 一、代理权 (一)甲方同意将其自有品牌 系列产品(甲方发行之现金卷除外)授权於特定区域内由乙方代理销售。 (二)乙方并同意其所销售之前项系列产品系以 (为品牌商标,且商品来源概由甲方独家提供。 (三)乙方未经甲方之同意,不得利用甲方之品牌使用於非甲方所生产或贩售之相关商品。 (四)在本合同终止或乙方代理权被取消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任何商标。 二、经销区域 (一)上海市: 区; (二)外地: 省 市; (三) 国家; (四) 乙方之代理经销之区域范围以本合同约定地区之境内为限。在上述区域内,甲方同意乙方为代理经销商。在未经甲方同意时,不得越区(国)销售。 (五)若因实际业务需要而欲推展中国其他城市或区域时,在经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始得以开始经营并销售之。 三、合同有效期间 (一)本合约之有效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二)任一方如未於契约届满前二个月以书面通知他方为修改或续约之意思表示时,本契约即依原约定之期间及条件到期解约。 四、乙方资格 乙方若连续 3 个月内,向甲方进货之实际销售总金额未达到人民币 元时,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所有授权代理区域之经营销售权。 五、付款及交货日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向甲方订货需以正常经销往来之电汇(T/T)方式缴付货款。 (二)甲方于接受乙方订单及电汇(T/T)单据后,甲方需在 日内,负责向乙方所指定的地点交货。 (三)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缩短或延长交货日期。 六、交货地点、运输负担 (一)经双方协议,交货地点为 ; (二)如经销商每笔订单销售总金额在上海市内超过人民币 元,及/或在上海市外超过 人民币 元时,则由甲方负责送货上门,运费由甲方承担;如未超过时,由甲方代办托运\,托运费由经销商承担(或分别承担一半)。 七、货物签收和异常情况处理: (一)甲方交货后,非因本条规定情形,不予退货。 (二)本合同约定产品的质量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或行业标准;确属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予以同品种调换,否则不予退换。 (三)乙方提货时必须立即检验货品数量、品名是否符合该次订单要求;如发现包装破损、产品丢失或数量短缺等异常情况,需立即电话联络甲方告知情况,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核查确属甲方责任的,甲方将无条件予以调换或补足;不属甲方责任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全力协助乙方向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寻求解决。 (四)乙方在收货后24小时内若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八、经销折扣 (一)乙方销售本产品(包括生鲜类蛋糕,但仅限上海市),不得低於甲方产品定价的 7.5 折。 (二)将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代理折扣为甲方产品定价的 6.5 折;但乙方单笔订单销售总金额符合以下情形时,可另发给奖金; ¥10,000元以下 无 ¥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下同) 按订单金额之 %; ¥30,000元以上 按订单金额之 %; ¥50,000元以上 按订单金额之 %; 1、每 (半年、一年、季度),销售总金额达到人民币 元时,可享 折; 3、前两项折扣后金额,甲方於下(半年、一年、季度)核算后返还乙方; (三)所谓销售金额,系为产品实际折扣后的含税价; (四)针对节庆专案或特价产品,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另行约定产品折扣价格,不受本项约束; 九、甲方之权利与义务: (一)按照订单及本合同约定方式向乙方供货。 (二)甲方应保证所生产之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部门所规定之标准。若因甲方生产上之疏忽而导致乙方及乙方客户之损失,经公信单位证实无误后,甲方须全数负责。 (三)乙方代理经销甲方之产品以甲方目前现有生产之产品为主。其余相关产品由甲方持续开发与完成检验后,陆续提供予乙方并授权乙方销售。 (四)支援乙方推广活动。例如:提供POP陈列品、布置专柜之物料及有关陈列设计之提议,并必须在甲方愿意下,提供基本所需物资。 (五)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产品介绍及行销人员学术或产品品质上之培训课程;甲方及时为乙方提供产品资讯。 (六)甲方需管控各地之产品销售价格,以避免(水货)之情事发生并影响乙方市场之销售情形。设若发生(水货)之问题,甲方需与乙方共同合作 (七)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区域内的经营行为,包括乙方执行甲方价格政策、管理制度、营销政策、促销政策的情况以及乙方是否跨区域经营等,有权追究乙方违反甲方上述制度的责任。 (八)甲方产品价格变动时,应提前20天以书面通知乙方。 十、乙方之权利与义务 (一) 享有在本合同约定区域经销合同约定产品的权利; (二)乙方需全力宣传及推广甲方之产品; (三)乙方出货应采(先进先出)之原则,不得发出任何过期商品; (四)乙方应保持其所经销产品之安全库存量,以因应市场之正常需求并避免断货; (五)乙方应提供适当之仓储设备,以储存销售本合约之商品。同时要求对商品应避免过热、潮湿、虫害、毒物、恶臭物、重压等损害,以保持适当之食用状态。 (六)如因乙方储存不当等过失、过错所引起之商品损害,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按照甲方制定的价格政策销售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产品价格。 (八)乙方在合同约定区域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宣传时,不得有损甲方品牌并应提前将相关宣传资料交甲方审核备案。因宣传不当给甲方品牌造成侵害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九)乙方在代理过程中不得同时经销与甲方产品相类似的其他品牌货品。 (十)乙方在代理过程中与第三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甲方无涉。 十一、保密条款: (一)依本合同所取得之他方机密资讯不得泄漏、告知或移转予他人或对外发表,但业经他方事前公开或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本条前款之约定於本合同终止或消灭后一年内,仍适用之。 十二、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之各项条款时,违约方在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外,还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十三、合同终止 (一)双方可协议变更、终止本合同,但必须以书面为之;非依本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并无片面终止合同之权利; (二)任一方违反本合同之规定,并且经他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仍不补正者,他方得终止本经销契约; 十四、库存货品 乙方相关商品之存货由甲乙双方视实际情形共同协商处理之。 十五、转让限制 任何一方非经他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一部之权利或义务转让与第三人。 十六、通知送达: 凡本合约所规定之应向对方以书面方式通知之相关事项,双方同意均须以挂号邮件方式按合约上之地址通知对方;若合约地址有所变更,需马上通知对方。 十七、争议处理 (一) 本合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 因履行本合同或与合同条款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时,双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十八、其他规定 本协定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