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接收外国留学生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具有一定日语水平的人,可以经过各大学的选拔考试直接进入大学学习。另一种日语水平较差者,可先进入大学附属的日语学校或是民间的日本语专科学校,接受一年或一年半的日语准备教育,然后再经过全国统考进入大学学习。完全没有日语水平但是英语达到一定标准的高中毕业生可以通过日本大学的相关英语考试进入相关学部;比如早稻田大学、庆应义塾大学、京都大学、立命馆大学等。除大学和各类专修、专科学校以外,高中以下的学校不能接受外国留学生。基本条件折叠(1)已获得日本某高等学校的入学许可证;(2)在日本有身份担保人;(3)具备可靠的经济担保(申请人假如有相称于50万日元外币存款的可免);(4)身体健康;(5)年龄在18-30岁之间。入学许可折叠申请入学许可,应当在每年的4月份以前,写信同前往学校取得联系,索取该校有关情况简介或招生规程,然后向校方提供下列证实材料:(1)入学申请书;(2)最终毕业学校的成绩证明(高中或大学均可)和毕业证明;(3)高中或者大学导师、学者出具的推荐信,注明推荐人的职称或职务,并由推荐人签字;(4)健康诊断书,由市一级医院提供的体检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5)保证人出具的身元保证书;(6)日语能力认定书(报考日语专科则免除)。上述证明齐备,一般便会发给入学许可书。日本的入学许可书无固定样式,由各录取学校自行印制,入学许可书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过期无效。认定证明折叠去日本留学,也可直接由日本保证人持有关学校的入学许可和身元保证书、纳税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通过当地的入国治理局向法务省,申请留学人员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即4-1-6(留学签证)居留资格证明书。经法务省和文部省审核,发给该证明书后,由日本保证人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此证明书后必须6个月内直接向日本驻华使馆申请入境签证。这样,在向日本使馆申请签证时,就可免去日本保证人必须递交的材料(身元保证书和纳税证明),并能较快取得签证。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是法务省制订并以法务大臣的名义颁发的,主要有下列几项内容。(1)申领人的编号、国籍和姓名;(2)在留资格的种类和前往就读学校(必须在指定学校学习);(3)在留期间和有效期间;(4)注明依据出入国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申请人以此种在留资格;(5)申领人自收到此证明书之日到6个月以内,必须向日本驻所在国家的使馆申请入境签证,否则无效;(6)此证明同依据证明书所申请的日本入境签证的效力是一致的;(7)在入境口岸,必须将此证明书递交给入国审查官检查;(8)在日本居留期间,如果要进行在留资格以外的活动,必须申请许可;(9)此种在留活动终止时,应当申请必要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2]自费签证日本使、领馆向前往日本学习的自费留学生签发的签证有两种:一种是4-1-16签证,一种是4-1-16-3签证。4-1-6签证:对象为申读高等院校的自费留学生,这种学生在日本通常被称为正式留学生,获这种签证的居留期通常为1年、6个月或3个月。日本保证人将《入学通知书》和《在留资格认定书》(4-1、6)寄给申请人,由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向公安机关申请护照。申请人取得护照后,具备下列材料就可向日本大使馆申请留学签证。(1)留学理由书。详细填写去日本学习的目的和选修的学科,一式两份。(2)个人履历书。从小学填起,一式两份。(3)誓约书。一式两份,式样内容由日本使馆提供,申请人照抄一遍后签名即可。(4)填写日本入境签证申请表。一式两份。(5)经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与保证人关系的证明。(6)申请人最后学校的毕业证书。(7)录取学校的入学通知书。(8)身元保证书。须写明保证申请人在日学习期间的旅费、学费和生活费,并保证申请者遵守日本法律并按期返国。一式两份。(9)保证人的纳税证明书。(10)申请人的护照和免冠近照5张。上述材料具备后,日本使馆便会受理申请,如保证人已为申请人办理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并一同送交大使馆,便会立刻获得留学签证。否则需要等候3个月时间。留学签证之(二) 4-1-16-3签证:对象为就学生,即那些自费到日本留学,因语言纯熟程度不符合要求,不能直接升入各大学学习而先进入语言学校学习日语的外国学生(包括其他技艺学校的学生),他们不是正式留学生。在日本,他们被称为就学生(或难留学生),以区别正式留学生。获这种签证的就学生,在日居留期限,通常只签半年。在国际学生学院开设的语言学校学习的自费生,也可能获得4-1-6签证.4-1-16-3签证申请的程序:(1)申请人通过保证人向拟前往的日本语言学校申请入学许可证。(2)由保证人持入学许可证,向入国管理局申请办理就学事前审查手续。(3)入国管理局经审核,批准后就发给保证人一份就学生入国事前审查终了证,再由保证人寄给申请人。(4)申请人持就学生入国事前审查终了证和其他手续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护照。(5)向日本驻华使领馆索取入境签证申请表、亲属关系表、誓约书。(6)填好使、领馆提供的表格,并书写一份就学理由书、个人履历书。(7)将以上证明材料一并寄给日本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签证,很快就可得到签证。从1988年起,日本政府严格限制就学生的入境。因公赴日折叠(1)对日联系入学许可的有关材料(1)《申请书》中、日文各一式两份。须用16K全白道林纸,按内容逐项横格打印,第一页右上角留出贴照片处。如日文打字有困难,可以工整的书写体代之。(2)大学毕业(或研究生毕业)证书复制件一式两份。(3)大学(及研究生)学习成绩单复制件一式两份,无成绩单者,可由原毕业学校出具在校期间所学课程证明做出学习评语,加盖公章,提供复制件。(4)推荐信中、日文一式两份,至少有一位专家学者(副教授、副研究员、副总工程师以上)的推荐信。亲笔签名,注明职务,职称。职务在前,签名在后。(5)交照片10张。要求近照2寸、正面、半身免冠、光纸、着制服的标准像、剪掉白边,背面用铅笔注明单位、姓名、国别,用小纸袋装好。(2)对日联系入学许可的程序《申请书》等各项材料预备齐全后,国家教委正式照会日本驻华大使馆,递交留学人员的全部材料和名册。日本驻华使馆将全部材料经日外务省转交给文部省。文部省学术国际局留学生课(访问学者则由国际学术课)审核每人的材料后,按《申请书》中所填的志愿顺序与各大学、研究所、企业单位-进行联系,探讨接受的可能性。各大学、研究所、企业在接到文部省的通知后、召集有关学者、教授、专家详细审视申请者的专业水平及详细进修计划,以决定本单位能否接受,并将结果答复文部省。文部省接到答复后,在东京通知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在北京由日本驻华大使馆通知国家教委。凡属政府间的派遣,需由日文部省批准和统一安排,并由中国驻日大使馆官员对留学人员作身份保证。访问学者由中国使馆官员填写身份保证书;进修书、研究生由我使馆官员向日法务省申请并领取《再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留学人员如接到日方导师表示欢迎的个人情件,不能视为邀请信。日方的正式邀请信都是正式文件,一般都注明被邀请人姓名、赴日身份、接受时间、学习期限、费用负担等项内容,并盖有官方机构或对方邀请单位的上方红色印章。否则,不能向日本驻华使馆提出签证申请。(3)赴日签证的申请各类公派留学人员,均由国家教委统一办理护照和向日本驻华大使馆申请入境签证。凡大学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在日方通知确定学习单位后,即由中国驻日使馆官员向日本法务省提出入境申请;获批准后,发给《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一式两份,送交日本驻华使馆并提出申请,一般至少需25天才能获得签证。访问学者:凡大学毕业后具有10一15年以上工作资历,具有讲师或工程师、助研以上职称,并有论文、著作和科研成果者,经国家教委与日本文部省协商,日方同意接受后,可以访问学者身份派出。对访问学者,日方免收一切实验费、研究费、材料消耗费,可无偿使用日方的研究实验设备。访问学者的赴日入境申请由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官员,向日本法务省提供身份保证,并将《身份保证书》寄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将访问学者的护照、日方接受单位的《承诺书》,中国大使馆的《身份保证书》,访问学者本人的《申请书》以及一式两份的《日本入境签证申请书》,送交日本驻华使馆并提出入境申请,一般至少需25天才能获得签证。护照签证手续完成后,根据日方接受单位的所在城市,选择赴日路线,一般都从北京出境。日本的抵达地点有东京、大阪、长崎三处。留学人员必须乘坐中国民航的班机。享受日本政府奖学金或由日方提供国际旅费者,一般要乘坐日本航空公司的飞机,并按日方指定的日期赴日。享受日本政府奖学金者一般要经过日本驻华使馆的统一考试,年龄在35岁以下。(4) 因公留学人员在日学习期间的管理机构驻东京中国大使馆教育处:东京都港区南麻布4-5-30电话:03-446-6781,03-446-6782驻东京中国大使馆(新馆)科技处:东京都港区元麻布3-4-33电话:03-403-3380(总机)驻大阪总领事馆:大阪府半中市上新田4-7-1电话:(06)一834一0151(总机)驻札幌总领事馆:札幌市中心区大通西21丁目46番地电话:(011)一642-1681(总机)其他规定(1)日本政府规定,首先进入日语专科学校补习日语的留学人中(就学生),如果在两年内日语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进入大学者,就必须出境,并被取消日语补习的居留资格。(2)日本法律规定,外国留学生毕业以后,必须按时离开日本,返回原居住国。对居留期限已到,而尚未完业或希望再继承深造的,可持校方签发的在学证明和保证人证明,到当地入国管理局申报延期签证。如果能够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经过录用单位审议认可后,便可以安排工作,改变为其他居留资格,例如受聘技术员、受聘专家等,可以长期居留下去。此外,学成回国后,也可以申请技术进修居留资格,再次赴日从事一定时间的研究工作。(3)留学生可以打工,但有时需向当地入国管理局申请打工资格证明。摘自《世界各国签证与出入境指南》工作研修签证 1.技术服务签证技术服务签证,是指出入国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二项所规定的几种有关人员的入境签证,编号为4-1-7和4-1-12。按照出入国法律的规定,中国公民中从事教育或研究的教授,艺术家,外国牧师,新闻记者,到日本管理企业与外国人做生意的投资者和经理,律师和财会人员,有营业执照的外国医务人员,到日本各种机构从事研究的研究人员,到日本中小学从事外语教学的外国人,到日本从事技术革新的工程师,到日本从事国际性服务的专家,外国企业驻日本公司经理。受到日方邀请后,可以在日本从事一定时期的工作。此种签证的申请手续是:(1)首先由聘请单位向当地入国管理局申请,递交有关证明材料。主要有聘请书、雇佣合同书、证明聘请年限、待遇及聘请条件,并且还要由雇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出具一份担保书,以及能够充分证明聘请单位财政支出情况、纳税能力、创建和发展情况的证明材料。另外,还需要递交受聘者的履历表、海内外亲属关系表。(2)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后,便发给编号为4-1-7或者4-1一12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3)申请人持日方聘请单位提供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向日本驻华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其中教授、艺术家、外国牧师、新闻记者、投资者和经理、律师和财会人员的入境签证有效期可为半年、一年或3年,其他八类人员可获3个月、半年或一年有效签证。申请就业或工作签证的外国人须具大专以上学历和一定的工作经历。上述入境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以一同申请入境许可。如果得到批准,就能够得到编号为4-1-15的居留资格证明书。[3]2.普通工作签证按日本法律,熟练工人是指那些寻求向在日本的企业或组织提供特别需要的工业工艺或技术服务的外国人。这些行为只限于外国厨师、建筑师、工程师、制造或维修外国产品的技师,宝石雕刻、裘皮手工艺,训兽、石油勘探等。根据出入国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13项的规定,中国公民可以以厨师的身份接受日本料理店的雇佣,到日本从事烹调业务。签证编号为4一l一13,即普通工作签证。无论是日本人还是华侨经营的饭店,都可以从中国雇佣厨师,一般规定一个饭店可以雇佣1至3名外国厨师。 申请普通工作签证的手续与技术服务签证基本相似,由雇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入国管理局申请。工作签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入境以后在有效期满前,可以向当地的入国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一般能够延期二次,工作达到3年以后,按照规定必须出境。如果原来的雇主愿意继续聘用,或者找到了新的雇主,就可以重新办理入境工作,也可以在出境之前,向日本入国管理局申请新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返回中国后,再向日本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入境签证.对此类入境者,日本法律只限制入境后的居留年限不得超过3年,并不限制入境次数。只要有人雇佣,并符合入境条件,就可以每隔3年办理一次入境手续。3.研修生签证为缓解日本企业劳动力短缺的严峻程度,日本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和民间机构达成协议,以有组织有计划地接受外国研修生的方式,接纳一部分外籍工人,分配到有关企业,边进修边劳动。这样,即可以帮助外国企业培养人才,又可以补充日本劳动力不足,达到互利的目的。日本《移民控制和难民识别法》规定,赴日海外研修生是指在日本的公共或私人机构学习和获得技术、技巧或知识的人,居留期为1年、6个月或3个月。研修生每周要有固定的时间用来学习语言或其它专业知识,一般为14小时,其余时间为实践研修,但实践研修时间不得超过全部研修时间的23。研修生只从就读机构获取适量津贴,而不领取工资。在过去的几年中,研修生津贴,远远低低于同行业同岗位日本人最低工资标准,日本政府已许诺中国赴日研修生可获得按同行业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津贴。日本法律规定,不发给研修生加班费、补贴和奖金。日本最新宣布的入境管理法还规定:海外赴日研修生必须是年龄在20至40之间者;研修所学的知识、技术或技能应是研修生在其祖国无法学到的或难以学到的;研修期满归国后的人员应从事与在日研修领域专业有关的工作。向日本输送研修生的企业必须满意下述条件:①是外国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或相当于这类团体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国际机构等;②接受日本企业海外投资的企业;③与拟派遣并接受研修生的企业有一年以上贸易关系的外国企业或在过去一年中双方贸易额超过1亿日元的外国企业。在境外资的合营企业中日方股份达到或超过20%的日本企业,而且接受外国研修生的数量与企业原有职工人数的比例是1比20,即企业所招收的外国研修生总量不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1/20。因公务签证 凡赴日本从事商务活动停留90天以内者,参加友好城市交流活动停留15天以内者,参加宗教活动、体育大会、大学入学考试停留90天以内者,可申请此种签证。当外国公司管理人员需要到日本商谈或签署商务合同时,可获15天至90天的访问签证。凡因短期商务活动希望到日本访问的中国人,应当办理称为P方式的签证手续。这个P方式是适用于商务、会议、体育、文化、学术交流(包括共同研究)等目的,预定90天以内短期居留的签证手续。只要申请材料内容没有问题,北京日本驻华大使馆或上海总领事馆从申请受理的第二天算起第7个工作日、沈阳、大连、广州各总领事馆在受领后的第10天便可签发签证。按上述方法申请签证的程序是,由日本方面提供邀请保证书、申请人名册、居留时间表等必要材料,寄给在中国的申请人。申请人将本人护照、签证申请书、照片(两张)以及日本方面寄来的材料,直接递交到大使馆或者总领事馆申请签证,不能由在日本的邀请人等代理办理签证申请。申请签证,应提供以下材料与证件:(1)签证申请表(贴照片)2份;(2)照会或公函2份,应注明访问目的与停留时间;(3)护照;(4)入国理由书原本、副本各2份;(5)身元保证书原本、副本各2份;(6)日程表原本、副本各2份;(7)名单原本、副本各2份,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护照号码及发照日期。以上文件三个只有效。凡申请因公赴日时,必须递交日本招聘单位的法人登记誉本。如日方单位为股票上市公司,不必递交。在日本居留超过90天,或者在日本从事获得报酬的活动以及停留期间接受研修等,就不能按这种方式申请。移民签证折叠日本不是移民输入国,而是一个移民输出国。因此,对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历来控制十分严格。在日本长期居留的外国籍侨民约有80多万,其中华人约有13.9万,50%是台湾人,大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就已经居住在日本的侨民及其后裔。依据日本出入境管理条例、外国人条例等规定,属下列情况者,答应移民日本定居:(1)日本公民的配偶与父母;(2)日本公民的子女(一般以未满21岁为原则);(3)日本公民在国外收养的年龄不满14岁的孤儿女;(4)日本公民在国外居住而无人赡养的祖父母。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公民,可以申请到日本定居。其中日本公民的外籍配偶,在移民进入日本国土后,可以申请加入日本国籍,但必须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日本公民的亲属,到日本定居后,只能取得日本国永久的居留权。向日本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赴日本定居的,必须由日本方面的亲友持有关证件,证件包括:(1)日本国公民的身份证、住址、出生证书、工作证书,经济收入证书或财产状况证明书(2)日本国公民与申请入境定居者的关系证明书…(3)申请入境定居者的出生证明书、学历证书、健康证书、无犯罪行为证明书及照片5张等。日本入境管理局对申请入境人及担保人的各方面民政部进行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日本入境定居的条件后,入境管理局将会向担保人及日本驻外使馆发出通知。申请入境定居者接到通知后,即可办理赴日本定居的签证。对于旅日华侨的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申请赴日本签证,需要提供以下证件:(1)华侨在日本的居留资格证明;(2)华侨和申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3)华侨的经济负担能力证明,如纳税证明等;(4)经过日本地方法务局公证人公证的生活保证书。上述文件齐全后,由申请人直接送交日本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经过审查批准后,一般先是发给观字或短字签证,即编号4-1-4。到达日本后,以申请延期的方式,取得长期居留资格。经过多次延期后,如果入国管理局认为入境者在居留时间,并无违背居留规定的任何行为,可以取得3年有效的居留期限,也就能够永久居留下去。具有日本血统或与日本人有血缘关系的人员,例如:日本血统中国籍人、中日混血儿,以及他们的配偶、子女、父母、或是日本人的中国籍配偶等。这几类人员如果能够提供日方亲属的担保证明、工作录用证明,或者是证明本人在日本出生的户籍誊本等,就可以取得非凡签证。签证上一般注明特字和就字,许可居留期通常是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直至取得永久居留资格。过境签证折叠编辑本段在日停留不超过72小时,不出机场,有前往国家签证,持有订妥机座联程机票者,免办过境签证。否则仍应申办过境签证。申办过境签证所需时间4天。申办过境签证的手续:必须提供联程机票(影印件),填签证申请表2张、交照片2张日方概况照会或公函要求,发给停留3至4天的过境签证。如过境日本去大韩民国,须提供大韩民国方面的邀请信。日方只办一次过境签证,不办去赛班岛的过境签证。外国人居留日本之(一)1.外国人登记证明折叠日本政府对入境的外国人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外国人入境后,凡拟在日本居留超过90天的,必须在入境以后的60天内,到所在市、区、叮、村事务所办理外国人登记手续。办理外国人登记手续,需要出示本人护照,交付二张照片,填写《外国人登记申请书》。经审查手续符合后,发给一份《外国人登录证明书》,证明书记载内容主要有:姓名、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护照号码、护照颁发日期、上陆许可时间、居留资格、居留期限、入境后居住地址、原国籍国居住地址,以及日本的户主姓名、与户主关系等。入境居留者,年满十六岁,居留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还需要在登录证明书上印下本人的指纹。以后每五年还要重新申领一次。外国人登录证明书,是日本政府对在日本长期居留的外国人所颁发的一种身份证明。因此,要求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碰到入国审查官,入国警备官和警官检查,要求出示身份证明时,必须出示此证明书接受检查。外国人登录证明书如果不慎丢失,被盗或者损毁,必须在发现之日起14天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在日本居留期间,如果住址、职业、居留资格发生变化,或者[1]发生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事情,应当在14天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凡是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例如未能随身携带证书,或者未能及时申请补发等,将给予一年以下监禁,或者处以20万日元罚金的处罚。2.居留资格的变更申请折叠外国人进入日本后,如有正当的理由时,也可以将其原有的居留资格改换为其他的居留资格。如持就学居留资格的日本语学校学生,在其考入大学或专门学校后,可申请改换为留学居留资格;持留学居留资格的人毕业后进入日本公司工作,被审查批准后也可以改换为其他相应居留资格。按日本政府现行的规定,原则上各种居留资格都可以互换,但在具体把握上,持短期滞在居留资格的一般极难被批准改换为其他的居留资格。已在日本居留的外国人,已与日本人结婚者,可申请将原来的居留资格改换为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居留资格。但由于以假结婚来达到长期在日居留目的的外国人增多,日本入管当局往往对此审查较严。审查的重点是结婚的可信程度,如婚姻是否真实、婚姻能否持续,是否已在同居生活(有合理的原因时也可分居),等等。一旦被认为属于假结婚时,该外国人将被遣送出境。同时,即便取得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居留资格,入管当局也往往在第一次只给予该外国人6个月的居留期限,以观察婚姻是否稳定,如婚姻状况持续下去,到时可以延长居留期限,一般经过3年后没有变化,就可改换为永住者居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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