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国外的专利一般都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国外专利检索窗口进入,然后输入你要检索相关的关键字,专利数据库可以是欧洲专利局、日本知识产权厅、美国专利局等。
关键字的选择非常重要,如果你知道你这个专利的技术方案在所在的国际分类表中的分类号,则还可以通过分类号查找。
两者结合估计会比较全面点。
申请国外专利的途径有哪些?
申请国外专利的途径有哪些?申请国外专利的途径 申请国外专利的途径,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提前进行国外专利布局是必不可少的宏观战略,而国外专利申请是支撑国外专利布局的重要基础。那么申请国外专利的途径有哪些?申请国外专利的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途径:(一)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直接申请外国专利(1)申请人可获得的好处巴黎公约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优先权原则,该原则是指申请人在该公约任一成员国就一项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特定期限内,同一申请人可就其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这些在后申请被认为是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优先权原则的确立为申请人带来极大的方便。(2)注意事项1、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外国专利的,首先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然后方能直接申请外国专利。2、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外国专利可享有原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若原中国专利申请已超过优先权期限但尚未公开,则在公开之前也可申请外国专利,但不再享有优先权。3、若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外国专利,最好在优先权期限到期前两个月办理委托手续,以免因时间紧迫而增加申请费用。
知识产权有可能是不合理的吗
当然有可能。
如果你觉得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始终是“保护创作者”,那你就大错特错了。当下知识产权制度最严重的弊端就是,这项制度保护的客体并不是“创作人”,而是“权利所有人”。但现实却是,很多时候“创作人”并不一定就是“权利所有人”。
知识产权制度内在最大的矛盾也是由此而生——这项制度,尤其是其中的财产权制度,尽管规定创作者具有一定的权利,却也规定,这些权利可以被转让,并且,现实中很多时候必须被转让。
以版权为例,版权之所以叫“版权”,就是因为这项制度,尤其是其中的财产权制度,依赖于出版发行,而其中便天然产生了真正创作了实际内容的创作者与并没有创作,只是为原作者提供了社会发行资源的出版者的分立。然而,由于地位的不对等,创作者很多时候只有将自己的权利大幅度、甚至全部让渡于出版者,才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悖论此时就产生了:一项标榜于“保护原创”的制度,却允许、甚至鼓励对原创者利益的剥夺?
而出版者的贪欲与原创者的弱势的分歧达到最大时,也就诞生了让知识产权法成为彻底恶法的一个活生生的例子——西方的学术出版业。
西方的学术出版制度到了什么境地?比如,创作了学术论文的原作者,必须无偿将自己的论文提交给学术出版社,出版社再将论文交给同行进行无偿评议,最后,出版社将文章连同其期刊,以天文数字的价格卖给原作者所在的机构,作者才能在发行的刊物上读到自己的文章。而且作者为了发表一篇论文,不仅拿不到一分钱(实际上还倒贴了大量的钱),还必须放弃自己本来的权利,比如连自己上一篇文章的插图,在下一篇文章里都不能用。
又比如,西方国家的教授耗费心血写一本教科书,把它交给出版社发行,出版社“啪”的一下,定价两百美刀。你认为原作者能靠这价格赚翻了吗?大错特错!高昂的价格,导致使用者被迫高频次地对书进行二手流转,或选择短期租赁,但这些手段都无法让原作者拿到一分钱!这个制度下,赚到钱的是书店与同书店分成的出版社,但在极低的新书销售额面前,原作者能分到的却只是极为可怜的版税收入。
所以,知识产权制度可能不合理吗?当然可能。不仅可能不合理,甚至会完全背离其“保护原创”的初衷。
更甚者是,当知识产权的垄断达到一定程度时,一些本来根本不应该被私人所有的公众资源,却可能被某些私人组织以“知识产权”为名强行占据,甚至以之谋取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