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如发生诉讼,甲反对乙出版合作作品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甲与乙合作创作了这幅书画作品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乙没有正当理由,不能禁止甲行使除转让之外的权利。(2)丙无权反对乙出版该幅书画作品。原因: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不随作品原件的转移而转移,丙只有对该幅书画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而无著作权。
46.(1)乙公司不可以许可丙厂制造、销售专利产品。原因:因为专利权的授权必须是专利权人或经专利权人授权的合法受托人。案例中专利权人甲没有授权乙行使再授权的权利。(2)丁的销售行为已构成侵权。专利法规定善意的销售行为也是侵权行为。(3)甲不能向丁主张赔偿。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7.(1)2001年10月商标局对乙厂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甲厂看了公告后,认为乙厂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权益,甲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救济:在公告期间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进入异议程序;如果对商标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若2002年1月商标局核准了乙厂美华商标的注册申请。乙厂向甲厂提出不得再使用美华商标的要求,甲厂不允,乙厂遂告甲厂侵权。甲厂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抗辩:甲厂在侵权诉讼中可以请求法院认定自己的商标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消乙厂的商标注册申请。
知识产权法案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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