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现规定所有房东与租户之间必须有书面的租约该租约必须由房东提供。租约可在大部份报纸分销商或文具店购买,房屋代理商通常会提供。
书面租约,必须在所有情况下使用。每份租约必须包括两部份:第一部份是租约的条款(即房东与租户在租赁期间同意做什么);及第二部份是住宅的状况报告,说明住宅在开始租住时的情况。
租约的标准条款(第一条至第廿八条)适用于所有的房东及住客,而且不能更改或删除掉。租约中可加入附加条款。租约中不是一定要有附加条款。标准条款涉及广泛,足可包括绝大部份的情况。租约可增添设附加条款,如果:进一步阐述租约中的某一项标准条款,或添加某项为房屋租赁法所允许,但未曾被标准租约所包括的事项。附加条款如果与法例或标准租约中的任何一项条款相抵触,都将是违反房屋租赁法的。这类条款即使租户已在租约上签过名也是无效的。所有附加条款,包括已印在租约上的都是可以磋商的。双方在一致同意下可修改措词或删除某一项附加条款。
租约的固定期限视乎双方的协议。一般来说固定租约期限为6个月或 12个月。若双方同意可就租约固定期限作其他安排。当原有的租约届满时,双方不须再签定新租约,可在同样的条款及条件下延续原有的租约。
房屋状况书 (Condition Reports)
该报告必须在开始租房时,由双方填妥,它应如实地反映房屋的状况。当租约届满时,如果双方就房屋的状况发生纠纷,房屋状况报告将可成为最重要的根据。所以,租户入住后一般有几天的检查时间,一定要仔细检查房屋状况书的每一项条款,如有遗漏,需要时可以补充。
租户可能在签订租约时或之前被要求支付下列费用:
定金(Deposit)
是租住申请人支付保留费 (不超过1周的租金),确保在租住申请被考虑期间房屋不会被租出。保留费显示申请人的诚意,但不能保证房屋必定会租予申请人。假如房东或代理决定不批准租住申请,或在保留费支付后1周内未能作出决定,那么此费必须如数退还。假如租住申请批准,该笔保留费,将当作第一周的 租金。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而出租的房屋在支付保留费后无租出或无人居住,房东可由房屋被保留之日起由保留费中扣留租金。
房租押金 (Rental Bond)
房租押金由租户支付,它是房东用以阻止租户在将来不去违反租约的一种保障。房东或代理人必须在收到押金后的 7 日内,将押金寄往公平交易部门的租务服务分处 (Bond Authority Branch )。递交房屋押金需填妥一份递交表。该表格可在公平交易中心 (Fair Trading Centre) 或租务服务分处索取。
预付租金 (Rent in advance) :
租户必须在租务生效之日预付租金。房主或代理商不能将预付租金用作某种额外押金的用途。在前一次的预付租金未用完前 (下一次房租未到期前) 租户不能被要求支付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