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到国际私法关于法律适用冲突的规定。
美国法官肯定会用美国的法律。
虽然侵害行为可以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法律,但是美国一向自视自己超级大国的地位,经常使用自己国家的301条款,强加干涉别国的内政和法律。他们认为美国人的利益高于一切。
但是即使美国按照他们的法律宣判了,加拿大执行与否还是个问题!
应该用哪国法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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