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能跟我详细的介绍下美国的法律

              美国普通法 法律渊源
              美国法律有四种来源,它们分别是宪法法、行政法、成文法与普通法(包括案例法)。最重要的法律来源是美国宪法。所有其他法律都归宪法管理并低于宪法。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譬如国会通过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最高法院可判定该法违宪。


              特别地,一部法律并不会被判违宪而“自动”消失;它必须由一部后继法进行删除。很多联邦和州的法律在被判定违宪之后仍然留在法典中。但是按照“遵循先例原则”,一般下级法院不会引用违宪的法律,如果使用也会被最高法院撤销判决。


              美国与大多数英联邦国家都继承了英国法律的普通法传统。比如,美国法院承袭了“遵循先例”原则。一小部分在独立战争时实行的重要的英国成文法被几乎一字不差地被美国各州分别照搬。很多法律人士都会承认的是欺诈法和伊丽莎白第13号成文法这两个例子。这些英国法律的现代美国版本仍然时常被现时的法律文书所引用。


              虽然不同的英联邦国家法庭经常受到彼此的判决影响,美国法庭却很少追随独立之后的英联邦判例,除非没有相应的美国判例、案情和法律条文几乎相同,或者理由十分具有说服力。即使在独立之后,早期的美国案例仍然经常引用当时的英国案例,但这种引用在19世纪中逐渐消失,因为美国法院建立了自己的原则来解决美国人的法律问题。[1]今天,美国的绝大多数司法引用来源于国内案例。有时,法庭和案例书编辑会例外地引用英国的杰出法学家,比如威廉·布莱克斯通或邓宁勋爵的观点,表达有关问题的第一印象。


              某些原意主义和严格文本主义的追随者如美国最高法院的安通宁·斯加利亚(Antonin Scalia)法官坚称美国法庭应该“永不”引用独立之后在美国之外的司法系统的案例,无论理由是否具有说服力,仅仅只有解释美国签署的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例外。这种态度从原意主义的原则来说不足为奇,因为它不仅断定宪法是美国司法权的最高来源,而且认为对宪法的唯一正确的分析应包括理解起草人的“原始意图”。因此,讨论在宪法之后的英国法律是无关的,因为它与宪法起草者的意图没有联系。其他人如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法官与史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法官对此持不同意见,并时常引用他们认为有益的、具说服力的、实用的或有帮助的外国法律。但是外国法律从来未被作为有约束力的判例引用,而仅仅作为广泛的英美文化价值观的一个反映。[2]


              刑法


              在刑法方面,所有的州对关于“恶性犯罪”(higher crimes)(或重罪(felonies)),比如谋杀和强奸,都有相似的法律,虽然在刑罚方面千差万别。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即仅由州政府处罚的危险(而不是伤害性的)举动,各州之间差别巨大。比如,对于酒后驾驶的处罚在1990年以前五花八门,不一而足。应对毒品犯罪的州法律仍然各式各样,某些州将拥有少量毒品视为轻罪(misdemeanor)或医疗行为,而另一些州将其归类为重罪。


              [编辑] 侵权法
              美国的侵权法在各州之间相差很大。比如说,某些司法系统不追究在没有对原告造成人身伤害情况下的过失精神损害,但是大多数州并不如此。对任何特定的侵权行为,各州之间对行为动机、侵权类型、补救余地、诉讼时效与被告辩护时所需的证言规定各不相同。对于几乎每一种侵权法,大多数州实际遵循“多数议决制”,仅有一州或数州实行“少数否决制”。


              [编辑] “统一”法律的尝试
              各种团体组织都在努力建立“统一”的国家级法律,但是只有部分是成功的。其中两个扮演主要角色的组织是美国法律协会(ALI)和全国统一国家法委员会(NCCUSL)。最成功的与最有影响力的统一法是《统一商法典》(一个ALI-NCCUSL联合项目)与模范刑法典(ALI)。


              除模范法典之外,美国法律协会也编写了《法律重述》,被律师和法官所广泛引用,以简化对普通法现状的概括工作。他们可以简单地引述一项普通法原则的重述,来代替列出一份冗长乏味的旧案例引用列表(以便援引在这些案例中早已确立的法律原则)。


              [编辑] 地方法
              各州将立法权授予数千个政府部门、区、县、城市与特区。而所有的州宪法、成文法与行政法规在司法意义上也与相应的联邦法律大同小异。


              因此,在任何给定的时间,取决于当前的地点和行为,普通美国公民会受到联邦、州与地方数十个不同的政府部门的法规管制。


              [编辑] 稀奇古怪的例外
              如上所述,路易斯安那州法律大部分源自拿破仑法典,它自从法属北美殖民地时期就对法国法律传统忠贞不渝。波多黎各也是美国的一个大陆法地区。但是显然,因为普通法的影响与不得抵触至高之联邦宪法,两个司法体系中的刑法已被修改。


              加利福尼亚是一个从借鉴了很多大陆法特色的普通法地区。除了上文提到的法典化之外,它还有一个婚姻行为人的共同财产制度。另外,加利福尼亚民法典中的合同法被作为债务法的一部分,显示此处受到大陆法的影响(虽然法典中的条文显然来自普通法)。


              很多西部的州,包括加利福尼亚、科罗拉多、新墨西哥和怀俄明都使用一套源自西班牙大陆法体系的,被称为优先占有原则的水利权分配原则。应注意每个州都修改了这一原则以适应本州的州内情况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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