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因各种原因需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三)学生怀孕、生育,暂时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
(四)应征入伍的;
(五)自费出国留学的;
(六)创业的;
(七)经学校批准前往其他高校学习时间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八)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六条 休学时间以学期或学年为单位。学校每学期报到注册日受理本学期或本学年休学申请,学期中不再受理(因病休学、请假累计超过六周者和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除外);学期末受理下学期或下学年休学申请。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部)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管理部门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来校办理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办理其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的办理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户口不迁出学校。
(二)学生因病休学期间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其中,自费出国留学的,保留学籍一年;应征入伍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六)休学期间,学生对其行为自行负责。
(七)学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情形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九条 休学学生复学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部)审核,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书,由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学院(部)审核,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深圳居住证申请条件及材料?
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
一、同时符合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两个条件:
1、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2、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社保五险其中一个即可)
二、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且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在特区办理了居住登记。已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1、高层次专业人才。我市高层次人才资质过期后,仍可以此条件办理或签注居住证;
2、海外高层次人才;
3、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
4、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此种情况需要先到市人社局认证学历后再申请办理居住证);
5、具有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共包括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高级技师四类。
特别提醒:即使具有以上技能等级或在我市进行过技能测试,但持有是外市或国家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目前还不能以“引进人”为条件办理或签注居住证。
三、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且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在特区办理了居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