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学校2021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周口师范学院本年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招生专业类型涵盖:普通类专业招生、艺术类专业招生、体育类专业招生。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接受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性质
1.学校全称:周口师范学院
2.学校国标代码:10478
3.学校性质:河南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凡具有周口师范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颁发相应学历层次的周口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周口师范学院,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周口师范学院具有悠久的办学历史、优良的办学传统和鲜明的办学特色,学校坚持做精做强师范类专业,大力发展工学、经济学、管理学类专业,现开设有65个本科专业,涵盖文学、理学、工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等9大学科门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对各类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和完成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依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和自身发展实际,结合近年分省(区、市)、分专业计划编制与执行情况,统筹考虑生源结构、区域均衡、生源质量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区、市)、分专业来源计划。招生计划由有关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招生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预留计划的使用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统一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使用,主要用于平行志愿进档的服从专业调剂考生录取、同分数考生录取和生源质量调控需要。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和所增加分值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工作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学校按照进档考生的实际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专业分配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全部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2.投档成绩相同时,河南省按语文、数学、外语听力优先顺序从高到低录取;其他省(区、市)按语文、数学、外语优先顺序从高到低录取。
3.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4.浙江、山东、辽宁、河北、福建、江苏、湖南、湖北、广东、重庆等高考改革省份考生按照当地公布的招生工作政策和投档录取模式执行。
第十六条 体育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应达到各省(区、市)相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中,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满分×100×30%+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100×70%)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专业成绩也相同时,按外语、语文、数学优先顺序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七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定:山东省音乐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成绩认可校级联考成绩,美术类、编导类、舞蹈编导专业成绩认可山东省统考成绩;其他省(区、市)艺术类专业成绩均认可各省(区、市)艺术统考成绩。
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应达到各省(区、市)相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中,依据“综合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文化成绩也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优先顺序从高到低录取。
1.美术类专业(美术学、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绘画、动画):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2.书法学: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3.戏剧影视文学: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4.广播电视编导: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50%+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5.播音与主持艺术: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50%+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6.音乐学: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30%)择优录取。
7.音乐表演:河南省按专业主科成绩择优录取,其他省(区、市)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8.舞蹈编导: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科专业录取原则
音乐表演(专科):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应达到河南省艺术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专业主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科教师的招生录取按河南省教育厅当年学科教师专业招生工作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组织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上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六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十一条 环境设计专业是我校与马来西亚博特拉大学合作举办的本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就读地点在周口师范学院,独立编班。授课模式为在国内完成4年本科课程学习,由中方和马方教师共同授课。成绩合格的毕业生将获得周口师范学院学士学位及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网络工程专业是我校与美国佐治亚西南州立大学合作举办的本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该专业独立编班,前3学年在周口师范学院就读,由中方和美方教师共同授课。
第4学年具体安排为:
1.符合条件、有意愿赴美学习并被美方录取的学生可进入美方完成第4学年的学习,若顺利完成在美学业且达到美方相应学士学位授予要求时,除获得周口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外,还将获得美国佐治亚西南州立大学颁发的计算机科学理学学士学位证书(与该校在美国本土颁发的本科学位证书一致)。
2.自愿或者如因不可抗力(如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等)选择留在周口师范学院学习的学生,继续完成其余课程学习,成绩合格的毕业生将只获得周口师范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是我校与奥地利维也纳康普斯应用科技大学合作举办的本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该专业独立编班,前3学年在周口师范学院就读,由中方和奥方教师共同授课。
第4学年具体安排为:
1.符合条件、有意愿赴奥学习并被奥方录取的学生可进入该校完成第4学年的学习,若顺利完成在奥学业且达到奥方相应学士学位授予要求时,除获得周口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外,还将获得奥地利维也纳康普斯应用科技大学颁发的机械工程工学学士学位证书(与该校在奥地利本土颁发的本科学位证书一致)。
2.自愿或者如因不可抗力(如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等)选择留在周口师范学院学习的学生,继续完成其余课程学习,成绩合格的毕业生将只获得周口师范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和日语,建议非英语、日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按《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0〕456号)等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普通本科学费标准为:文科类每生每年4400元,理工类每生每年5000元,艺术类本科每生每年8000元。
普通专科学费标准为:文科类每生每年3700元,理工类每生每年4200元,艺术类专科每生每年6000元。
软件职业类:软件工程本科专业学费每生每年12000元。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每生每年18000元,网络工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每生每年16000元;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每生每年16000元。
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期每生20000元,预科升入学生按升入专业科类的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收费标准:六人间(无卫生间)住宿费每生每年700元;六人间(有卫生间)住宿费每生每年800元。如有调整,以当年河南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所设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助学金。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在生源所在地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在高校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用以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一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社会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本章程若有与上级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周口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