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浙大对强奸犯学生仅“留校察看”的处理决

              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浙江大学学生努某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紧接着,浙江大学学工部发布了《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决定的内容是: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努某是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今年应该大四毕业。网传的一份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努某某趁被害人醉酒之际,强吻被害人并强摸被害人阴部,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反抗并称要报警,努某某因害怕而中止。后努某某自己报案,公诉机关认为努某某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有网友爆料:2019年4月19日,努某以邀请该网友看学校为名,约其见面。当晚,两人到一酒吧喝酒。

              该网友表示,其天生酒量好,之前也没去过酒吧夜店,就答应了。喝酒后发生的事情,她就无意识了。该网友怀疑,她被下了药。其表示,当天醒来的时候,已经在一家酒店,“他做了与通报中对那个女生一样的事情”。

              另据网友爆料称“努某某之前还曾强迫小学妹发生关系”,“努某某几次去酒吧,开台都是大几千的那种”,“这位同学糟蹋了20多个女生”。

              如果网友爆料的内容属实,这位浙大的学生努某某简直就是一个人渣!他来自贫困地区,能考上浙大这样一流大学确实很不容易。可是他在浙大已经无心学习,经常挂科,学习排名在倒数第三位。整个专业一共128名学生,他排名在126名。而且抽烟喝酒,经常出入酒吧夜店。一个贫困地区的学生,他的经济来源是什么?看来,这位努某某不仅是个渣男,犯,很可能还存在某些经济问题。

              我们的法院和学校对这样的社会败类居然采取了治病救人的怀柔政策。很显然,浙大是想给他毕业证的。努某某已经毕业了,还怎么留校察看?再读一年的大四吗?还是进入社会,只要不再有案件发生,一年后就发给他毕业证书?

              目前,这一个问题持续发酵,某种程度上,浙江大学已经被置于了火上,任人洗刷。不得不说,这是一所百年老校的悲哀。

              对于这一次浙江大学对身犯罪的学生的处理,笔者有如下几个看法,是否恰当,元和网友们一起探讨:

              第一,这一个处理决定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学生,但却有护犊子之嫌不管我们如何批评甚至批判乃至各种恶搞,毫无疑问,浙江大学做出这一“留校察看”的处理决定,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学生。毕竟,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在毕业前夕被开除学籍,人生基本上也就被毁了,何况,这一个学生还来自民族贫困地区呢?

              所以,学校做出这一决定,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学生——给学生一条路,其实是几乎所有老师的共同期盼。放在笔者自己身上,如果是我的学生,我也会保护他们,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甚至,我愿意为学生,付出更多。比如,笔者当年做班主任的时候,在学生违纪时,就向学校提出,我来处理——我的学生,我可以打可以骂,但我不愿意让他受到其他任何人的处分、处罚!

              但事实上,这类问题,已经不是学校、老师可以通过保护来做到的——很多时候,宽容就是纵容,保护就是庇护。何况,不严厉处罚,对于受害者而言,是否公平呢?当我们在保护一些人的时候,是否又放弃了对另一批人的保护呢?

              所以,“留校察看”确实是在保护学生,但却是“护犊子”式的保护,是很不可取的保护!

              第二,这一处理决定依据的规则是非常明确的,核心问题是规则问题很多人指责浙江大学的处理,没有任何依据。其实,这一指责,是不了解造成的。事实上,浙江大学的处理,不但有依据,还有非常明确的依据。

              笔者上网查到了《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则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根据判决书,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完全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也就是说,学校的惩戒委员会可以在“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这两个选项中做出选择,不管最后选择哪一个,只要程序是合适的,就是合规的。

              既然是合规的,但为什么这个决定一出来,引发了那么广泛的质疑呢?其根本问题,在于这个规则本身,确实存在问题——笔者查询了数十所大学的学生处分条例或办法,无一例外,只要被刑事处罚,一律开除学籍。甚至还有一些学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也会被开除学籍。而一贯以管理严格著称的哈工大,两名大四的学生考试作弊,就被开除学籍——两相比较,我们不能不说,浙江大学实在是太宽容了!

              第三,这一处理决定的出台肯定没有详细的调查,后续报道颠覆三观在浙江大学的处理决定刚出台的时候,就有报道声称,学校是鉴于努某某系初犯,认错态度好,有非常诚恳的悔意。作为教育人,笔者以为,只要受害人谅解,罪犯也能悔改,“浪子回头金不换”,给一个机会,又何尝不可以呢?

              结果,后续的报道,实在是颠覆人们的三观:这个努某某并非初犯,而是惯犯——有匿名网友声称,自己就遭过努某某的“咸猪手”,而遭受其骚扰的女生人数,竟多达20余人!就在努某某被宣判的当天,他竟然还在朋友圈里面秀恩爱。

              鉴于此,不客气地说,浙江大学在作出处分决定的时候,并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和了解,而只是根据法院的判决和一些想当然的臆断。不能不说,这才是这个处理决定最大的问题。

              但不论如何,法治社会,我们需要明白两点:一是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浙江大学有对学生处分的自由裁量权,外界可以批评,但不能更改;二是作为一所知名大学,凡事都要严谨,要深刻意识到,没有严格的管理,就不会有更好的口碑,才有更好的社会声誉。好在浙江大学已经在对前面的处理进行调查,相信很快就会有新的结论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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