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全部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部分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20%的违约金。经使领馆批准,仍可提供回国机票。即赔偿金额=公派留学人员获得的全部资助金额+全部资助金额的30%或20%,具体要看留学人员所获得的全部资助费用金额是多少,以及是哪种违约情况。扩展资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违约情况: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以及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构成全部违约。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含)以内的行为,构成部分违约。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1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参考资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留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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