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违法!
依我之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同未成年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未成年的监护人违反“九年义务教育”的法律规定,逃避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国公民(适龄未成年人)强制要求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从法律定性上讲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肯定是违法。
那么,为什么说未成年人未在国内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而去留洋是违法的呢?如何理解法律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呢?
依我之见一一,从法理上讲,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公民受教育的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更规定了中国公民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规定的义务,即“法定义务”,对每一个在法律管辖权范围的公民是必须履行,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就是违法,就比如中国适龄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如果拒绝服兵役肯定违法,再比中国公民有依法纳税义务,如果中国公民在生产生活经营活动拒绝纳税丶偷逃税收,那肯定也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同样的道理,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己明文规定了国家丶公民(适龄未成年人)丶监护人的“义务教育”的法律义务,那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丶适龄未成年人丶监护人都必须履行各自的法律义务一一1,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须接受国家规定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九年义务教育;2,国家,即地方各级政府须从人丶财丶物等各方面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须随时督促检查各公立学校贯彻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执行情况;3,对于适龄未成年的监护人(父母等)须按规定履行作为九年义务教育的监护人送适龄未成年被监护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就是监护人违法,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监护人履行之,其监护人拒绝的,人民政府有权予以行政处罚。
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作为适龄未成年人在法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其监护人主观明知法律强制性规定必须将其适龄未成年送至国家在中国境内兴办的义务教育的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而“故意逃避”而送出境外留洋的行为肯定违法,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之规定责令其监护人限期改正,拒绝改正者并予以适当行政处罚。
对于地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滥用职权丶玩忽职守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在一定地方不能贯彻执行的不作为丶乱作为行为,依法应启动党丶政纪追责程序,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