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符合本简章所规定申报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
2、申请者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详见附件五):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和盖有单位公章的《单位推荐意见表》;
(3)两份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专家、学者出具并署名的推荐信(固定样式);
(4)工作简历;
(5)获奖证书复印件;
(6)国外单位邀请信复印件(若无可不附);
(7)、身份证、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8)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9)体检表原件;
(10)申请条件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如申请高级研究学者的人员应提交的有关材料等;
(11)《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
(12)《CSC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
《申请表》、《单位推荐意见表》、《专家推荐信(附件2-1)》、 《专家推荐信(附件2-2)》、《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CSC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等请从国家留学网下载(所有表格均为WORD格式),并按规定填写(具体请见附件五《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
申请者须向受理机构交验申请材料一式六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五份)。提交材料时,须按规定交纳报名费和评审费共计人民币500元/人。
3、为方便申请人员,申请材料由留学基金委委托有关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受理。受理机构接受咨询、进行初审等事宜。各申请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请在国家留学网上查询。
4、除有关奖学金项目(即“非面上申请项目”)以外,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所有申请材料均需通过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提交。
5、自2004年1月5日起,各受理机构将具体提供有关咨询并受理申请。受理申请截止日期为2004年3月10日。
6、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本单位人员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并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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